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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使用公園也要繳費 民團、里長叫苦
Nov 8th 2017, 06:29

非營利使用公園也要繳費 民團、里長叫苦

台北市公園處過去僅規定公園內營利活動須收費,今年9月29日訂定新作法,非營利活動使用公園也必須繳納使用費,此舉讓經常使用公園辦活動的里長及社會團體大感困擾。

長期在永康公園舉辦認養活動的流浪動物花園協會表示,協會從2008年開始,每個月都會在永康公園申請兩天的場地,舉辦生命教育及正確飼育觀念宣導及送養活動,多年下來為許多落難的生命找到幸福家庭。過去無須付費,如今每月需多負擔5000元費用,將會造成常態性活動舉辦的極大負擔。表示將會希望透過里長,向區公所申請是否能夠免費續辦公益性質活動。

以及今年7月在228紀念公園、捷運台大醫院站一號出口抗爭原住民傳統領域議題的阿美族導演馬躍・比吼表示,11月底申請時就須適用新法,等於一天要繳納7500元使用費,「我們來抗議,我每天還要付中華民國錢!」馬躍.比吼說,他們原在凱達格蘭大道抗爭,遭警察驅離後就到捷運台大醫院站一號出口及228公園,在公園內擺設偏文化面的裝置藝術。過去申請不用付費,但依新法將來每天要繳7500元,一個月就需要將近22萬元,馬躍・比吼表明不願繳納鉅額使用費。

另外也有里長反應,里內沒有里民活動中心,因此才會藉由里內公園舉辦文藝活動或團康活動,如今里為了節省經費就必須要去找區公所合辦,非常不方便;但考量到里辦公處預算有限,如果真的都要付錢,那麼就乾脆不要辦。

對此,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表示,非營利活動應比照道路使用規範,繳納保證金即可,只要主辦單位活動辦完後完成復原,就退回保證金,有髒汙、毀損時則扣除保證金,柯市長不需要搶錢搶成這樣。但議員洪健益則認為,如果是外來團體來公園辦活動,本來就應該酌收使用費,但如果是地方里長使用里內公園辦活動還要收費,那麼就不合理了。

市府︰與機關合作申請 可免繳

公園處主秘吳文慶解釋,公園處身為公園管理機關,依照新法就需要繳費,但原民團體可與北市府各機關、學校合作申請,就無需保證金和使用費,每個單位每月可申請一次,一次最長七天,「若超過就需依個案情況專簽市長」。

吳文慶強調,若團體未依合法方式使用公園,將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處理,要求申請人復原,若還是未復原將會介入,並由申請者負擔復原費用。

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表示,透過收費導致民眾無法陳抗,就是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公園處雖稱其他五都都有要求公園非營利行為都需要繳費,但質疑其他城市是否有像台北市如此強硬執行。他也提到,過去紅衫軍也曾佔領凱達格蘭大道,也有民眾到一旁的二二八公園休息,若按照北市現今做法,難道也要認定成是在公園抗議比照收費,直說這套法律對於限制言論自由的意義遠大於使用者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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