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片)消費者大利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預計1個月後,5月中旬上路,舉凡消費者網路購物完成下單流程,業者也回覆收到訂單、願出貨,不論標錯何種價,業者都必須買單。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網路常發生標錯價的購買糾紛,目前全球已朝向以上作為邁進,台灣不例外,也要跟進,經濟部於是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今天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
他強調,簡單來說,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多少件,以及總額多少,而業者的網路機制也完成回覆,告知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商品內容與價位,則業者就必須買單;網路機制內部若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
陳星宏說明,一旦審議通過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於5月中旬左右公告施行,則各家業者必須依上述精神研訂「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以上修正內容。
他說,業者若不執行,又限期不改正,將依去年6月下旬修正通過的「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罰過一次,再不改正,則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按次罰至改正為止;藉此促使業者遵守今天修正通過的內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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