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屢遭占用,影響身心障礙者權利至鉅,立委洪慈庸等十六位委員連署提出「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罰則,期杜絕投機占用行為。這項修正草案已排入立法院院會審查程序。
洪慈庸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之用,然罰則不明,遭占用情況頻傳。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主管機關依此另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可是,洪慈庸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明確規定,凡汽車駕駛人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均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則僅要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若公共停車場管理人怠於管理,或採全自動無人管理的停車場障礙車位遭占用時,因無罰則,身障者往往權益受損卻投訴無門。
洪慈庸指出,為積極規範停車場經營業者負起應有管理責任,特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如遭挪用或違規停放,處負責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以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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