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消費購買特價商品時,店家都會強調不能退換貨;有民眾買了一件7折上衣,結帳時店家表示特價品不能退換貨,甚至在收據蓋上「不退不換」戳章,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若商品有瑕疵,業者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特價為由不讓消費者退換貨,否則就違反消保法。
基隆的謝先生在服飾店買了特價上衣,店家結帳時向他表示特價品不能退換貨,並在收據上蓋上「不可退換貨」;新北市的許小姐說,有些店家會表示因為商品價格低廉,售出後無法退換貨,許多人都有類似經驗,忘了消費者權益。
但消保會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特價品等同一般商品,有瑕疵可在一定期限內退換貨。吳政學說,業者應負瑕疵品擔保的責任,無論是蓋章或口頭表示都不具約束效力,外國服飾品牌到台灣上市,也要適用台灣法律。
吳政學表示,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時效為6個月,消費者可在這段期間內提出有瑕疵品退換貨的請求權。
他也說,消費者在實體店面購物沒有像通訊交易有7天猶豫期,但若之後發現商品有瑕疵還是可以退換貨,因為仍會有消費者購物當下不能發現的瑕疵;業者若不讓消費者更換瑕疵品就違反消保法,行政機關會先要求業者限期改善,若沒改善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吳政學表示,部分消費者常誤以為可以無條件退換貨,其實並非如此,在實體店面購物,只有瑕疵品可以退換貨;若是以網路、電話等通訊交易的方式購物,也有不能在7天猶豫期內可退換貨的商品,如客製化、易腐敗、個人衛生用品、有時效性的報紙期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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