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葉臻╱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去年針對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進行稽查,共22件產品因未清楚標示、未標示耐熱溫度等因素不合格,衛生局強調食品器具標示相關規定將在明年7月1日上路,標示未清最高可罰300萬元。
衛生局表示,去年稽查、抽驗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中,共有58件漂白劑及溶出性試驗合格,63件抽查標示項目中,共有22件未符合規定,其中又以廠商資訊未清楚標示、未標示耐熱溫度項目居多。
「1號多為一次用、5號可微波耐高溫、6號不耐酸、7號種類多要注意」,衛生局提醒,不同數字代表著塑膠材質的不同,消費者可由產品的材質名稱標示或容器底部的三角回收標誌分辨,選擇能安全使用的塑膠食品包裝、容器具。
例如碳酸飲料、飲用水、茶和醬油包等容器,可耐溫60至85度,厚塑膠袋、清潔劑瓶則能耐溫90至110度,保鮮膜、手套、水管、雨衣等則能耐溫60至80度。
衛生局表示,食品包裝、容器具等製造業者,除了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外,今年度食品製造業者品質提升輔導計畫中,也有輔導相關業者明年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新制的重點,「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避免過度鮮豔色彩豐富的塑膠容器具,使用時確認塑膠材質及耐熱溫度、避免長時間接觸高溫及破損等破壞,以維護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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