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
不少車主因車輛老舊、故障不再使用而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弄中,以為沒有行駛在道路上就不需繳稅,因而積欠使用牌照稅。然而,財政部表示,依法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除責令補稅外,還會按被查獲的原因,處以應納稅額1至2倍以下的罰鍰。
官員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至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一般來說,有關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的規定,泛指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型態。
此外,計畫長期出國而未使用車輛者,財政部建議車主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1日,日後想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申報停駛期間可免繳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情形還可以申請退還。
至於若是車輛毀損不堪使用,須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如溢繳可向地方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的使用牌照稅款。此外,車輛被竊遺失,須先向警察局報案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算完備,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
官員強調,若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同時違反兩項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法定罰鍰最高規定懲處。呼籲民眾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若尚未繳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所申請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欠稅及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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