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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押金逾2月 恐重罰50萬
May 23rd 2016, 18:56

作者記者馮靖惠╱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行政院消保處昨天表示,已通過內政部研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水電費計價方式;未來租賃契約須比照辦理,若有一方違約,可向消保官申訴,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

租屋契約新制最快七月公告實施,將影響百萬租屋族和數十萬的包租公、包租婆。

房價居高不下,不少民眾選擇租屋,但相關消費糾紛愈來愈多。消保處長劉清芳舉例,曾有二名香港女學生持假證件向房東承租套房,不但未繳租金,甚至搬走電視、破壞房屋;也有房東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費用,並提告六十六名房客,都曾喧騰一時。

現行內政部雖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不具法律效力,以致坊間租賃契約常不利消費者,甚至有房客須支付逾五倍違約金等有違公平的契約。新增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規定又未限期改善,可依消保法開罰。

根據草案,包括擔保金(押金)、水電和瓦斯費、房屋修繕、提前終止契約以及遷入戶籍及稅賦爭議等都有明確規範。像房屋損壞若非房客惡意破壞,修繕費應由房東負擔;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租約的話,須至少一個月前通知;賠償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契約也不能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文字。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若是上路前已簽的契約,發現契約內容不同於新規定,房客則可請求房東修改簽約。

消保處也提醒房客,租約如果達兩頁以上,最好在跨頁處蓋章,避免合約被抽換,簽約過程可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點交過程,用劃撥、匯款繳租金,避免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新範本未來會公告在消保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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