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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用藥 飼主可從國外帶回
May 5th 2016, 04:51

作者王韋婷 – 

行政院會今天(5日)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寵物飼主未來可以從國外帶回一定數量、種類的動物用藥品供自家寵物使用,但疫苗、抗血清除外。修法也採取「廠證分離」制度,沒有藥品製造廠的生技業者也可委託合格工廠生產動物用藥品,盼鼓勵生技產業發展動物用藥。

現行法規規定動物用藥品必須有許可才可自國外輸入,行政院會5日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相關限制,允許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可以從國外攜帶一定數量、種類的動物藥品回國,供自家寵物使用,但是有疫病疑慮的生物藥品除外。農委會防檢局局長張淑賢說:『(原音)旅客或者是隨交通工具的服務人員為了自家寵物需要,他可以攜帶我們公告的一些動物藥品品項、劑型跟數量,這部分在限量以內可以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但是自家使用部分生物藥品除外,因為生物藥品裡面有疫苗跟抗血清,這部分容易有國外疫病帶進來,所以這部分我們不核准。』

張淑賢指出,台灣在動物疫苗、快速診斷試劑有高發展潛力,是未來生物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為了鼓勵生技廠商發展動物用藥品,修法也採取「廠證分離」制度,開放沒有製造廠的生技業者委託合格工廠生產藥品,取消原本必須有藥品許可證才可生產藥品的限制。

另外,動物用藥品過去要輸出國外時,申請的輸出證明書效期僅有3個月,藥品也須抽驗,為協助產品拓展外銷商機,修法刪除輸出證明書的期限,並改為僅需核備、不須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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