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長陳雄文今(18)日表示,只要有長期同居、照顧之事實,即便是同性伴侶也可享有「家庭照顧假」;但至於婚假則必須要回歸《民法》範疇,若未來同性婚姻為法律規定之「配偶關係」,那針對同性伴侶也可修法,使他們享有同等權利。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將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並邀請陳雄文列席報告。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時詢時引用勞動部去年發布之解釋函指出,勞動部引用《民法》精神解釋,只要同性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可視為家屬,並可享有「家庭照顧假」,若按此解釋,同性伴侶是否也應享有「婚假」?
陳雄文回應,大家都願意朝這方向去嘗試,且依據勞動部放寬的解釋,只要有長期、同居照顧的事實,就認定享有家庭照顧假之權益。
不過陳雄文強調,至於婚假的部分就牽涉到婚姻問題,而婚姻之認定就得要回歸《民法》的範疇,因此必須仍要有配偶的事實。
陳雄文說,勞動部很願意朝這方向努力,未來《民法》若認可同性婚姻,並明文規定為配偶,願意把婚假納入修法考量。
對於勞動部的回應,洪慈庸呼籲,勞動部應進一步研議,再以解釋函釋疑。她認為,同性伴侶也有繳稅,和其他人民一樣付出努力,因此應保障他們享有對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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