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6.04.12 周富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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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11年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前年公告首批適用場所。環保署12日指出,近期內將公布第2批室內空氣品質列管場所,包括連鎖KTV、電影院、百貨公司及量販店美食街都將納管,預估將有550個場所列管,未來民眾到KTV歡唱或美食街用餐時,如果室內空氣品質未達法規要求,最高將被罰25萬元。
環保署空品處副處長謝炳輝指出,民眾長期待在室內工作及生活,當室內通風不良時,二氧化碳濃度會上升,民眾的口、鼻、眼受到刺激,會出現嘔心、頭痛等「病態建築物症候群」症狀,對於心肺功能不佳的人,接觸過多懸浮微粒PM10,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及肺部方面的疾病,長期暴露在甲醛當中,則會造成過敏等症狀。
謝炳輝表示,前年公告第1波列管對象時,共有19處百貨賣場、公家機關、市立圖書館等場所遭到稽查違規,但只張貼空氣品質不良公告並限期改善,並未實際開罰,環保署預計在近日內預告第2波室內空氣品質列管場所,包括連鎖電影院、KTV、捷運車站及機場等場所,如果二氧化碳濃度在8小時內超過法定1000ppm,限期未改善者將罰25萬元,但初期仍會以輔導、勸導為主,不希望開罰。
在即將公布的第2波室內空氣品質列管場所中,對於室內細懸浮微粒PM2.5的標準規定,都是24小時平均值不得超過35微克,兩者並無明顯差異,謝炳輝表示,因為室內和戶外的空氣大多是連通的,因此目前的規定標準並無不同。至於室外空氣品質懸浮微粒PM10的24小時平均值標準是125微克,室內空氣品質的懸浮微微粒PM10的24小時平均值則不得超過75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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