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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餐券 明年須載明履約保證
Dec 11th 2015, 20:37

作者范詩敏 | 卡優新聞網 – 

  不論是旅展還是團購網,餐券促銷總是很對消費者的「胃」,但8折、5折,甚至1折的優惠背後,卻也衍生許多消費糾紛。衛生福利部新修訂的定型化契約,預定明(105)年正式上路,消基會提醒,餐券上要載明履約保障機制,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處統計去(103)年8月至今(104)年8月,餐飲禮券申訴案共有60件。最常見的糾紛,包括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無法兌換等,可見消費者「買時開心,用時傷心」的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日前爆出Groupon台灣酷朋將於年底全面退出台灣,更讓消費者擔心手上餐飲禮券會不會成為廢紙。

  衛福部於今(104)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年1月1日生效。

  其中,餐飲禮券須載明的履約保障有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以及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等3種機制。還強制發行人須提供足額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期限為1年,逾期不得向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

  以往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都可發行禮券,但自明年起,若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時,該發行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且須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的名稱、地址與電話,發行人還須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開立信託專戶,以確保提供足額保障。

  若是禮券毀損或變形時,無記名禮券仍可辨認,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紙券手續費每次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在禮券上,且不可註明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費用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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